政府為了防疫命令業者停業,狀況就如同政府為了公用需要徵收土地,應該給予補償,特別是已經合法立案的業者。
不過目前政府似乎並無補償計畫,不過配合停業的業者,可以援引土地徵收、特別犧牲的法理,請求國家給予補償。
大法官會議釋字400、440、652、747已有解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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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高考行政法(法制、智財行政)三等擬答:
一、主要命題方向為一般處分
(一)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一般處分,為「物的一般處分」。(參考課本4-40頁)
(二)行政機關對於公物提供給公眾利用,乃為「物的一般處分」其法律性質為法律行為;至於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釋字400號),亦成立公物的原因,但其性質乃為「事實狀態」而成立公物,並非法律行為。(參看課本公物成立的原因,2-104頁)
二、哈哈😄!這題是老師總複習強調的考題,之後還會再考哦,各位要注意⚠️(參考總複習講義第13頁)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的救濟途徑:
(一)有關公立學校教師之救濟途徑(課本2-71~72頁),乃自由選擇權。
(二)大法官釋字736號解釋,有關公立學校敎師不服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教師評量)於申訴、再申訴之後不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三)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公立高中以下敎師不服年終考績評定,以及平時考核的懲處(申誡、記過)之「行政處分」,於不服申訴、再申訴後,得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釋字400 在 立法委員 江永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公保地問題盤根錯節,拖延只會造成更多民怨!
永昌要求內政部訂定時程,多管解決!
永昌昨天(8月21日)在立法院舉辦了一場公保地與容積移轉政策問題檢討的公聽會,會中學者專家、專業團體及公保地主自救會代表紛紛表示期待內政部能提供多元的方法來解公保地的問題,顯見內政部與地方政府在處理這個歷史共業應該要更積極、更靈活、更有效率。
「容積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容積移轉政策問題檢討」公聽會會議結論
1. 為保障公保地主權益,應依循大法官釋字400號以及監察院102內正0022糾正文,提擬具體可行之「他法補償」。要求內政部六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須包括:(1)「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預期進度與成效;(2)「容積移轉取得」之成效說明(例如:各縣市取得公保地分布、是否完整取得開闢);(3)其它既有取得方式之具體成效(換地、獎勵民間捐地、獎勵開闢公共設施…);(4)前述以外之「他法」可行性評估。
2. 就現行不同法令政策之容積移轉造成之排擠問題,要求內政部應儘速邀集文化部、經濟部(水利署)討論,研議妥適之因應政策,並將研議結果併入前述專案報告。
3. 考量環境容受力與避免都市景觀衝擊,並有助地方落實執行,應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對容積移入條件予較為明確規範,包括基地面積、道路寬度、都市審議要件等。配合刻正進行部分條文預告修正,內政部應於公告前召開公聽會,就該草案第四條、第七條之一、第八條重新檢討。
4. 現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之計算公式採公告土地現值比例計算,明顯不符立法意旨。為兼顧公共利益與地主權益,內政部應就「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以相等價值交換、避免產生容積放大效果和具體可操作原則,予以檢討修改該計算公式,並於三個月內召開公聽會。
5. 內政部應加速各縣市公共設施現況通盤檢討,並成立專案小組進行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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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釋字會涉及到的申論題:
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人民能不能申請徵收和損失補償?
地下被行政機關侵犯時人民能不能申請徵收和損失補償?
在這釋字出現前,答案應該會是這樣兩說並陳~
避免傷害大家眼睛,快速簡答如下QQ
實務:
根據釋字400、440僅要求國家要有補償與徵收的義務
而人民得依"法"申請,惟現行法並無規範,
因此實務上縱使人民申請,也會得到敗訴判決。
學說:
基於對人民有利的立場,絕對是要噴他滿臉
但是只能打高射炮,像是依據憲法、依據釋字、不能裝死啦法官要造法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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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重點來惹
釋字747是首度賦予憲法上人民徵收請求權~
直接直白的告訴你說,人民依據憲法上財產權有請求徵收的權利。
所以在寫學說的時候記得要把這釋字噴上去,很威。
這在行政法有關土地徵收的部分應是跨時代的一步惹。
直接突破補償法定原則的僵局~
問題來了
這個釋字主要是在講有關地下被侵犯的徵收,那既成道路能不能用呢?
答案是可以~
穿越地下對人民權利所造成的影響顯然較侵害地上輕微
是以,對於既成道路所受的損害更應有憲法上主動請求徵收之權利。
以上參考協同意見書所寫,寫得不好請見諒QQ
還請大大們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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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203.1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0194661.A.09E.html
※ 編輯: wowisgood (114.24.203.133), 03/22/2017 23:34:21
並不是不適用,而是不在解釋範圍,因為400是機關對人民,747是人民對機關。
400號沒有說直白的說人民有請求權,只說依據法律辦理
自然不會有推翻不推翻的問題,我一開始也是覺得好像跟既成道路無關
不過看了羅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 "本釋字的外溢效應(二)"
用舉輕以明重的法理來推的。
※ 編輯: wowisgood (114.24.203.133), 03/23/2017 09: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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