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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坊日期:0826-0827
■工作坊流程:
0826:
0900-1100 開幕及大講堂(王政忠)
1100-1800 分組工作坊
0827
0900-1600 分組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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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班級:
國中國文:政忠/政傑/靜慧
國中數學:老彭/光文
國中自然:美玲/麗莉
國中英文:淑媛/麗英
國中社會:宜岑/雅雯
國小國數A:扶堂/麗雲
國小國數B:麗雲/扶堂
國小自然:君偉/秀玉
國小英文:鈺城/吉富
國小社會:夢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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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4的網紅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翔的議會質詢-民政局、十二區區公所(9/23)】 #桃園市未立案宗教場所用地合法化 上個會期智翔關心到未完成合法化的宮廟辦理登記的進度,同時也為許多宮廟請命,包括座落於公有地上、或財務紊亂難以報表呈現,申請上又礙於人力短缺、對於法規不熟稔、公文往返的時間花費,諸多困難之處都需要市政府花更多心...
學校公文系統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智翔的議會質詢-民政局、十二區區公所(9/23)】
#桃園市未立案宗教場所用地合法化
上個會期智翔關心到未完成合法化的宮廟辦理登記的進度,同時也為許多宮廟請命,包括座落於公有地上、或財務紊亂難以報表呈現,申請上又礙於人力短缺、對於法規不熟稔、公文往返的時間花費,諸多困難之處都需要市政府花更多心力來協助。
智翔也知道,民政局的宗教科目前都十分盡力在完成這項艱鉅的任務,但期望能更進一步,系統化現有的問題與解方,例如在協助處理不同的個案時,也能吸取經驗,規劃出更精準的配套措施,以利下一次的宣導,或建立更便民的輔導窗口。
財務方面,立案後的宮廟每年都需要製作財務報表,這一點宗教科是否也可以研擬相關辦法,也許簡化流程、或增加研習及培訓課程,輔導宮廟走上財務健全的軌道。
宗教科則補充,財務方面有先從財團法人宮廟著手,導入會計師輔導機制,也預測未來狀況會逐年改善,智翔也肯定宗教科目前所作的努力,仍期待宗教科持續精進做法,讓宗教場地合法化的那天早日到來。
#桃園市立殯儀館焚化爐空污管制
上個會期智翔曾建議,桃園殯儀館是否添購燃燒效率更好的設備來焚化,但礙於經費難以執行,而昨天在市長施政報告中,智翔也提出證據,從鄰近學校的空品監測可看出,殯儀館周遭確實存在空污的威脅,那麼我們就回過頭來檢視殯儀館焚化爐現行的空污管制是否有效?
針對廢棄物,目前有法規《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來規範,而桃園殯儀館也有檢測焚化爐廢氣排放的結果,但是很可惜,在總計八座焚化爐中,只有針對1~6號焚化爐,也就是專門焚燒遺體的焚化爐進行檢測,剩餘兩座平時焚燒大量庫錢、紙錢、紙紮屋等物品的焚化爐卻沒有檢測。
就算環保局沒有納管,殯儀館內的焚化爐仍是客觀上的焚化設備,所以今天也再次建議,桃園殯儀館應比照廢棄物焚化爐的規定,設置監測儀錶,並針對污染源定期檢測;其二,請民政局與環保局共同研擬桃園市立殯儀館的空污管制及監測辦法,另請針對周邊業者進行輔導擬定方案。
智翔同時也以台南、高雄、屏東三縣市的環保金爐為例,其設置集塵器、活性碳等作法,提供桃園市政府作為焚化設備升級的借鏡,尤其桃園區居住人口持續增加,千萬不可讓殯儀館周遭成為空污的破口。
#建立公園遊具資料庫
公園的更新與活化,包括二代公園的提倡是智翔一直關注的議題,過去智翔曾建議桃園市政府學習台北市,建立公園的資料庫,但大家可能不知道,台北市連公園遊具都有資料庫,資料庫的資訊,盤點公園內所有設施的數量及種類,也方便評估使用狀況及年限。
應用在公園的新建與更新,就可以知道減少重複的遊具,讓各別公園的特色凸顯出來,遊具的種類對應到使用率,也能讓遊具更新時,更能符合社區以及使用者的需求,建議區公所能著手盤點公園的遊具,技術方面也可考慮與資科局來合作。
🎞完整質詢影片請看:
https://youtu.be/NCR2bY_zhPQ
🎞youtube頻道請搜尋: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學校公文系統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被遺忘的空污受災戶
這陣子南投草屯垃圾場大火,造成多日周邊地區民眾苦不堪言。我自己和團隊從台74線和國道3號開過去,漫天煙霧瀰漫,而我剛好在這時段區間,參與霧峰漂遊者音樂祭,當天很多觀眾都問,你們霧峰空氣聞起來怪怪的。大家都把焦點放在發生事件的南投草屯,其實霧峰、烏日、溪南地區,因為地形所致,也是這次火災的受害者。但這些地區的民眾,彷彿被遺忘了,地區的區長、里長說台中市府沒有公文,那我就透過國會辦公室聯繫行政院中部辦公室,了解這次南投火災的處置,可能進度是什麼,比如出動水車、悶燒的部分等等。
可是在災害發生時,第一時間相關單位的說明並不足夠,民眾還需要上網自己查詢,或是聯繫民代團隊才能了解狀況,我們不應該讓民眾自己去找,相關單位應當有主動性,像這類災害事件,有什麼中央和地方配合的流程,以及配合基層民意代表,想辦法讓民眾掌握狀況,讓事件資訊透明化,以減少民眾的疑慮和恐慌。
知的權利很重要
我覺得「知」的權利很重要,我們能藉由什麼樣的機制、什麼樣設定的等級、什麼樣的預警,公布適不適合出門,特別是老人家和小孩子,以及學校適不適合辦活動,特別是戶外活動,像這些分級的機制,我覺得非常重要。像是可能建議老年人、敏感體質及患有心臟或肺部疾病者,留在室內並減少體力消耗活動,必要外出應配戴口罩。或學生於室內上課得適度關閉門窗,戶外活動得視情況調整於室內辦理,像是這類對民眾因應此類事件的實用預警。
觸發空品不良的機制可再檢討
相關單位回應我,這次事件第一時間有派空氣品質監測車去附近,於下風處監測。但又有一個問題來了,火燒成煙、風吹了煙會跑,但碰到山勢擋著又會順勢掉下來。我們現在可能有一個臨時測量車在現場,但國家級的警報廣播的標準是,當國家級的測站測量到一定程度的空氣污染時,會有「空品不良細胞廣播」系統發布消息。但細胞廣播的系統,需要有國家級的測站監測才會觸發發布,所謂的「空品不良細胞廣播」,要達到AQI大於200(AQI指標定義:非常不健康)且需是國家級測站才有機會發布細胞簡訊。那像這次事件發生在南投,若烏日、霧峰沒有這類的測站,可是明明就這三處聞得到味道,那這樣該怎麼處理?很可能在沒有國家級監測站的地區,但污染超過標準。
相關單位回覆我,這確實是一個問題,當初設置這類監測站的出發點,可能是全國性或區域性的空氣惡化,但並非針對單一的事件產生的污染,這個可以再做檢討。
需要更積極地揭露資訊
我很希望,事件發生的當下,就要持續對民眾揭露資訊,像這類單一突發事件,如果還沒到達原本的發布條件時,但民眾已經明顯感受時,我們可以重新檢討這類的發布流程和觸發條件,以消弭民眾因為資訊不完全造成的焦慮和恐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應該可扮演更積極的角色,而不是在官網發布消息等民眾來查詢,我希望環保署邀集縣市政府可以加以研議。
2020-12-07,社福及衛環委員會,環保署 張子敬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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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