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投信投顧法的特別背信罪
作者:林宜璇律師 / 李佶穎
2020年底,勞動基金驚傳弊案,疑有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為達成績效,行賄勞動基金運用局官員,該官員則指示代操基金的經理人以勞動基金進場炒作特定股票,以利相關人等以較高價格出脫持股。此一事件並非勞動基金首次發生弊案,過去也曾有基金經理人利用職務之便,以操作的基金拉抬股票價格,使其掌控的證券帳戶能高價售出持股。
基金經理人此等行為,除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可能,亦可能構成背信罪。依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是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而特定職業人員若有背信情事,造成的損害又較一般受任人更大,因此我國銀行法第125條之2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等,訂有所謂「特別背信罪」,就銀行人員及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背信行為,加重刑事責任。
不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立法時,或鑑於投資顧問之委任與代操部分,屬於單獨客戶之一對一關係,認為沒有加重刑責之必要,而未就投信投顧人員訂定特別背信刑責;因此如上述盈正案中之基金經理人,在當時僅能以刑法背信罪論處。直到2018年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考量投信投顧人員違背職務,損害證券投信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或其利益,對投資大眾權益侵害甚大,乃增訂第105條之1,就有期徒刑部分明訂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犯罪獲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更加重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遠高於刑法第342條所定刑度。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監察人 刑事責任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元照智匯學院:財報不實罪的法庭攻防焦點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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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仁 │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企業財報不實,每每涉及企業治理及財會主管,而財報不實的民刑事責任,更是有著明顯加重的趨勢。財報不實民刑事責任的加重,固然將可以發揮嚇阻的效果,但也正因為如此,對於財報不實民刑事責任的認定,更應審慎嚴肅看待。除了財報不實法律規範與學說理論的適用之外,法庭的攻防,往往影響民刑事責任的認定,因此本次演講將以我國實務案例為中心,以實際個案的法庭攻防為焦點。於實體法層面,討論個案事實與法律規範適用的類型;於程序法層面,討論不同個案的訴訟策略與主張的適當性,具體討論財報不實的民刑事訴訟實務。
【講綱】
◾相關案例
◾財務報告定義及財報不實構成要件
◾財報不實訴訟攻防重點—重大性
(1)重大性具體審酌
(2)「量性因子」與「質性因子」
(3)是否具備重大性應具體說明
◾財報不實民事責任
(1)發行人責任主體要件
(2)董事義務
(3)監察人義務
◾財報不實民事責任請求主體
◾財報不實民事賠償責任類型
(1)負責人係負推定過失責任
(2)交易因果關係
(3)損失因果關係
◾財報不實之刑事責任
【延伸閱讀】
🔹財報不實民事責任法制中公司作為責任主體之反思,邵慶平,月旦法學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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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罪之法律適用,戴銘昇,裁判時報。
http://qr.angle.tw/fay
🔹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之免責抗辯事由,張心悌,月旦法學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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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報不實與會計師賠償投資人損害的因果,廖大穎,裁判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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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刑事責任裁判評析 │ 謝哲勝.姚志明.郭大維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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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讀法律應以問題意識出發,才能區別相關規範之異同,也才能真正掌握規範之意旨。財經法律,尤其是證券交易法這部規範資本市場發展的大法,更是如此。實例研習方式,即是以具體問題意識為導向的學習方法。此種學習方式應有助於精密法律思維的培養。
【章節簡介】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證券管理哲學
第二節 證券交易法之立法目的
第三節 主管機關
第四節 名詞定義
第五節 證券交易法與公司法之關係
第六節 證券契約訂定方式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一節 世界上三種主要治理之模式
第二節 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與公司治理制度之強化
第三節 少數股東請求發動檢查公司權
🔺第三章 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及其內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主要股東)之規範
第一節 財務業務的公開與管理
第二節 股東會的召集與委託書的管理
第三節 庫藏股
第四節 股份公開收購的管理
第五節 董事、監察人的持股規定─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的分合
第六節 內部人股權移轉的管理
🔺第四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私募與發行
第一節 證券發行之審查─核准制與申報制之選取與申報制之勝出
第二節 強制股權分散
第三節 募集與私募
第四節 發行
第五節 轉換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附認股權公司債與交叉持股之禁止
🔺第五章 有價證券的買賣
第一節 上市之基本問題與場外交易之禁止
第二節 證券集中保管與帳簿劃撥制度
第三節 證券信用交易制度之法律關係
🔺第六章 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
第一節 證券商
第二節 證券交易所
🔺第七章 外國公司來臺上市櫃或登錄興櫃規範
🔺第八章 證交法之民事、刑事責任
第一節 公開說明書未依規定交付或虛偽不實的民事責任
第二節 證券詐欺與因果關係
第三節 公司資訊不實與會計師等人之民事責任
第四節 公司資訊不實時證券持有人之請求權
第五節 公司不實資訊之內容具重大性是責任成立要件
第六節 證交法第171條與第174條第1項之競合問題
第七節 掏空公司資產之法律責任
第八節 普通股、特別股與短線交易之規範
第九節 內線交易的責任
第十節 操縱市場的責任
第十一節 時效
第十二節 證券仲裁之法制
第十三節 投資人保護與團體訴訟
第十四節 投保中心提起解任董監事及代表訴訟之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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