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處男貨! 第1920成交(堅),感覺3分(如非收購),荃灣聯仁街12至26號石壁新邨F座地下F8舖(12)號地舖,建築面積1050呎,租客Bar Pacific,現租金39500,成交1550萬 (業主四兄弟之一confirmed)。不是市傳的1800萬。回報3.06%。門闊約14呎,深52呎。 ...
建築法第79條 在 法國生活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特寫:夜裡的「包裹凱旋門」
知名景觀裝置藝術家克里斯托Christo Vladimirov Javacheff(1935–2020)與珍妮Jeanne-Claude Denat de Guillebon(1935–2009)夫婦兩人計劃多年的包裹凱旋門裝置藝術今晚終於正式完成,手機紀錄來看看花都最新鮮夜景的樣子吧!
「包裹凱旋門」共用了2.5萬平方公尺可再生利用的聚丙烯覆蓋織物、三公里長的紅繩包裹,可能紅繩比當初想像的細、或是凱旋門實在太大了,比例問題綁不綁紅繩遠看跟上星期好像都差不多,但現場近距離欣賞真是好壯觀,讓人耳目一新,非常值得來一覽!
因為常來香榭大道泡電影院,也是回家必經之物,凱旋門對版主來說其實就像「行灶咖」ㄧ樣,看完影片走幾步就是十二條大道聚集的星辰廣場,如果不是透過手機紀錄分享眼前景物的拍攝熱情,可能行事如儀,就在這大圓環搭地鐵、等公車匆匆略過,真是我最常拍的巴黎景點。
包裹凱旋門的建設經費一千四百萬歐元由藝術家後代自行募資,不花政府的錢,但法國還是不少人批評這項裝置藝術,部份吐槽說好醜、可笑、沒事找事做多此一舉...,部分則認為凱旋門具愛國精神表徵、是國家門面紀念建築物,這裡每天晚上18:30還有致敬儀式,包成這樣喪失莊嚴性不能接受。
對版主來說凱旋門沒有那樣的神聖崇高性,純粹是座發光美麗的花都建築,太習慣也常忘了去靜靜欣賞它,所以換包裝刺激眼界專心看這不尋常的景色也不賴。
常覺得「藝術」沒必要一定賣弄高深莫測故弄玄虛的學問,純粹內在直覺,ㄧ樣東西、不管是人、事、物,再普通不過只要用心、有時間觀察品味與創作,美醜由心定,那怕是路上一片落葉一坨大便,都是大自然的藝術傑作(志玲口吻)😅。
巴黎第八區。
PS:法果人說最應該包的巴黎建築物是蒙巴納斯大廈😅,真的點頭如搗蒜。
#包裹凱旋門
建築法第79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8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律一試第14題】
甲引燃汽油,燒燬A、B、C三棟房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想像競合
(B)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法條競合
(C)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包括一罪
(D)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單純一罪
【103司律一試第11題】
甲與A發生口角,乘A離開後,放火燒燬A用來放置耕作器具的木造農舍。問甲該當何罪?
(A)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B)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C)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D)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
甲為藝術收藏家,某日,邀請乙前來家中參觀,乙鑑賞後要求甲割愛一作品,甲拒絕,兩人發生口角。乙將甲打昏,為掩蓋罪行,且怕監視錄影機留下自己打人的畫面,遂放火燒屋。結果火勢太大,不僅房子燒燬,且屋內大批收藏品亦付之一炬,甲逃生不及葬身火海,且屍體焦黑難以辨認。試問:乙之行為觸犯何罪?
(A)放火燒屋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B)燒燬收藏品觸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C)燒燬監視錄影機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D)燒死甲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E)使甲之屍體焦黑觸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毀壞屍體罪
【106司律一試第16題】
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之條件,但居民A認為甲之條件太差而不願接受,由於A堅拒拆屋,因此甲遲遲無法動工進行改建工程。甲乃請求黑道分子乙趁A不在家時放火將A之房屋燒燬。乙於天黑時至A之住處,不問A之死活,即在其門口點火。火苗被風吹起而延燒,將A以及鄰居B、C之房屋燒燬,A亦被燒死在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B)甲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C)乙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D)乙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
【103司律一試第14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11題答案】(B)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答案】(A)、(D)
【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D)
-----------------------------------------------------
【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有關放火罪的罪數及與相關犯罪的競合,應認識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放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 #社會公安之法益,故 #其以一個放火行為燒燬上述建築物及財物,仍 #祇論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第176條以爆裂物炸燬之準放火罪準用該規定)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 #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 #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及現供人使用之交通工具之整體而言,應包括該住宅及交通工具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 #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或交通工具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同法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或同法第354條毀損罪(本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意旨參照)。
由此可知,104司律一試第64題的(B)選項不能選;103司律一試第11題的(C)、(D)選項均不能選。
此外,若行為人以放火作為殺人的手段,學說認為,由於殺人罪與放火罪之保護法益不同,如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註)。基此,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選(D)。
註:參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20年2月十五版,頁206。
建築法第79條 在 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處男貨! 第1920成交(堅),感覺3分(如非收購),荃灣聯仁街12至26號石壁新邨F座地下F8舖(12)號地舖,建築面積1050呎,租客Bar Pacific,現租金39500,成交1550萬 (業主四兄弟之一confirmed)。不是市傳的1800萬。回報3.06%。門闊約14呎,深52呎。
這間舖最大最大問題是在垃圾站旁, 位置非常之臭,I mean really really 臭 ??? 一間舖如果在垃圾站旁邊,起碼要打個七折!
業主從未放售, 是1985年的遺產,四兄弟擁有。 應該沒有任何按揭或債務。 在坊間這間舖也沒有力唂過, 收到消息就突然成交了。 交易好神秘。
另一個問題是這間舖雖然是酒吧,但屬於住宅契。 如果用有限公司買入的話,需要繳付30%的印花稅, 較商舖契多出22.5%,即348.75萬? 成本好重!
樓齡約60年, 這個位置車流多人流極少極少, 附近都是車房/五金回收等行業, 極為污糟邋遢,見到都唔開胃。除非是發展商收購或長線博重建,唔應該投資這個位。 但我暫時仍未收到此樓的收購消息。
雖然對面是新鴻基地產(聯同其他私人發展商)發展的沙咀道/聯仁街項目, 重建四幢工業大廈, 佔地12萬呎提供1200個住宅單位, 這間舖的位置,隔了一條大街也難於受惠。感覺1550萬今時今日唔算平。 我相信買家並非普通投資者,唔明點解買這個位?。
。。。。。。。。。。。
放盤搵盤,都即刻下載 smartME 啦
查詢電話 2250 1188
https://smartme.com.hk
。。。。。。。。。。。。
《保密放售舖 Quote 價》有舖放售,記住搵我 quote 下價。全程保密 ? 專業,成交期可以是全港最快,快至1至2個月現金到手。
自2016年商舖基金成立以來,我們已買賣67間商舖(全地舖),同期全港最多。 2020年底前,我們最少要買入多一億商舖,每間五千萬以下,最好是一至三千萬。
有舖放售,可直接聯絡我(李根興) whatsapp 9036 1143 或 Marc 6092 6444 / Joe 9250 6708 / Vivian 9311 9274 或致電 2830 1111, 當然也非常歡迎經紀介紹。www.bwfund.com (證監會持牌法團 BBL 650)
#商鋪 #買鋪 #商鋪成交 #鋪,#shop #retail_shop_investment #shop_investment #retail_property,
建築法第79條 在 建築法第79條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 求職招募就業資訊站 的實價登入和評價
在建築法第79條這個討論中,有超過5篇Ptt貼文,作者survivaler也提到103年1月取得建造: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規定,每輛停車位為寬二點五公尺, 長五點 ... ... <看更多>